马年伊始,还没从过年气氛中缓过神来的长沙市民被一则新闻搞懵了:在长沙的大街小巷,市民耳熟能详的“友阿百货”、“友阿电器”、“友阿春天”等等,因其母公司并未注册和拥有“友阿”商标,而对商标现拥有者构成了侵权。全国各地媒体迅速对此案件表示出浓厚的兴趣,一度闹得沸沸扬扬。
25日,索俪榕诉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友阿”商标引发官司
索俪榕系河北省邯郸市人,昨日并未出庭。
她起诉称,在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的2004年3月22日(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其已提交注册“友阿”商标;2006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获得“友阿”注册商标专用权。“拿到商标证后,我计划在全国各地开设连锁超市。后经长沙加盟商提醒得知,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在其旗下商场分别使用‘友阿百货’、‘友阿电器’、‘友阿奥特莱斯’、‘友阿春天’字号,并在其APP应用上使用‘友阿微购’、‘玩购友阿’字样,在其股票上使用‘友阿股份’的简称。”索俪榕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们曾三次发律师函给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对方对此毫无回应,我们不得已才诉诸法律。”原告律师刘凯称。
在法庭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立即拆除其店面中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销毁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包装及宣传,立即停止“友阿”用于网络购物、股票简称及广告宣传活动,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称注册“友阿”是因为小名
据原告律师介绍,索俪榕目前正在筹划友阿超市公司,已经将“友阿”商标授权给山东、河北使用,去年也有湖南本土的企业签订合同使用这个商标。
庭审中,合议庭发问:“原告为什么要注册‘友阿’两个字?”“原告告诉我,她的小名叫友阿。”原告律师刘凯这样回答。
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原告所诉分公司企业名称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使用,具有合法性;被告使用“友阿”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湖南在上个世纪即有湖南友谊公司和湖南阿波罗公司,后两家公司于2004年6月合并成立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阿波罗”即成为其商号,由于“友阿”被政府部门、媒体、消费者等公众广泛使用,从而成为“友谊阿波罗”公认的简称,与之形成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是百货零售业服务特有的名称。
被告认为,从标识组成要素上看,原告的注册商标与被告的标识存在较大差异,如被告方的“友阿百货”、“友阿电器”、“友阿春天”、“友阿奥特莱斯”都是以四个字或以上出现,“友阿”是以形容词出现的。“从原、被告双方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看,不存在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的可能,因此二者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被告不构成侵权。”被告代理律师称。
到底是侵权还是恶意注册?
在友阿股份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间隙,公司董秘陈学文对索俪榕状告公司商标侵权一事,曾说这是“恶意注册”。
此后,分管法律事务的友阿股份董事、副总裁崔向东在办公室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斩钉截铁”说:“这是恶意注册,我们的律师早就准备好了,我们应诉的材料都准备好了。”
“我们经调查发现,原告从2004年起就一直居住长沙,2004年开办了知识产权的代理公司和咨询公司;我们还查询到原告有在长沙市缴纳社保的记录;并且,原告还在长沙参加过专利代理人考试。”被告律师在法庭当场出示他的调查证据称,既然原告在2004年就居住在长沙,其对“友谊阿波罗”、“友阿”的使用、知名度是知情的,因此“原告注册‘友阿’商标的行为是恶意注册”。
但索俪榕的代理律师刘凯认为,索俪榕身份证显示其是河北省邯郸市人,这是毫无疑问,被告代理律师说索俪榕长期居住在长沙证据不充分,只是被告的一种猜测,而法庭上是要讲确凿的证据。索俪榕早在2004年3月22日就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第35类“友阿”商标申请,而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7日,因此,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所说的商标抢注,完全站不住脚。
“(友阿股份的控股股东)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早就有了,但友阿股份实际使用‘友阿’,从现有资料看是在2009年‘友阿股份’上市才出现,且其直到2010年后才把其原有商场更名为‘友阿’开头的商业字号,最重要的一点是其没有注册商标,因有索俪榕在先注册的‘友阿’商标,其也无法注册。”刘凯强调。
昨日上午12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法庭将择日对案件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