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 以下简称《意见》 ) ,落实 " 四个不摘 ",以持续帮扶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充分做好乡村路上的政策衔接。
《意见》明确,此次帮扶对象范围为我省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创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通过推进劳务输出、强化劳务协作,树立劳务品牌等进一步稳定外出务工规模。推进各地积极开展区域间劳务协作,签订劳务协作协议,建立就业需求清单、岗位供给清单、稳岗清单三个清单。积极开展 " 点亮万家灯火 " 就业帮扶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脱贫人口与用人单位搭建对接平台。特别是在推进劳务输出上,对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 1 名脱贫人口到县以外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的,给予 300 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在促进稳定就业上,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职工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政策受理期限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与之依法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 12 个月的企业,比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意见》支持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支持就业帮扶车间 ( 含原就业扶贫车间 ) 、就业帮扶基地 ( 含原就业扶贫基地 ) 等就业载体建设。特别是继续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的费用减免以及地方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意见》鼓励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脱贫人口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创业补贴等政策。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合理确定岗位待遇水平。扶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脱贫人口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意见》要求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帮扶系统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重点人群就业状态分类实施动态监测。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 "311" 就业服务 ( 每年至少提供 3 次岗位信息、1 次职业培训信息、1 次职业指导 ) 。在精准实施技能提升上,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脱贫人口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 70% 给予补贴,并按培训天数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天生活费补贴 20 元。继续实施 " 雨露计划 ",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扩大技工院校招生和职业培训规模,支持脱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 " 两后生 " 就读技工院校,按规定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奖助学金政策。